根据新的工作指引,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条件依然可以分为门槛性指标和评价性指标,其中门槛性指标属于必要条件,即有任一条件不满足即不能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。门槛性指标包括以下七项:
企业注册成立需满365个日历天 “当年”、“最近一年”和“近一年”都是指企业申报前1个完整会计年度; “近三个会计年度”是指企业申请前的连续3个会计年度(不含申报年); “申请认定前一年内”是指申报前的365天内(含申报年)。 该要求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一票否决权,两级分层制;强调知识产权的核心性、排他性、有效性;同时弱化了时效性限制。 1、一票否决权:企业若不具备任何知识产权,则无法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。 2、两级分层制: 分类依据:根据知识产权的价值、创造性、审批严格程度划分I类和II类,使企业能更合理利用知识产权维持高新资质。 使用限制: I类知识产权(如发明专利、植物新品种等):在有效期内可重复使用; II类知识产权(如实用新型、外观设计等):仅限使用一次(即单次高企认定)。 3、排他性权属要求:知识产权必须在中国境内授权或审批,并在有效保护期内。知识产权权属人必须为申请企业;若存在多个权属人(如集团子公司),仅一家企业可用于高企申报,杜绝关联公司共享知识产权的情况。(欢迎咨询深科信) 4、知识产权相关技术对其主要产品(服务)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。所谓主要产品(服务)是指高新技术产品(服务)中,拥有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,且其收入之和在企业同期高新技术产品(服务)收入中超过50%的产品(服务)。 5、有效性要求 专利有效性证明:以授权证书或授权通知书+缴费收据为准; 该要求明确了专利等有效性的认定标准——书面证明资料。 授权通知书虽证明力较弱,但结合缴费收据仍可被认可。(欢迎咨询深科信) 6、弱化时效性要求 考虑到知识产权获取的难易程度等因素,《工作指引》弱化了时效性的要求。具体来说,按Ⅱ类评价的知识产权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时,仅限使用一次,而对于I类知识产权则没有次数限制。 较于旧《管理办法》和《工作指引》的“近三年内取得”而言,其时效性限制弱化。从时效性限制改为次数限制,Ⅱ类知识产权依然可以使用三年(因为一次高新认定的有效期为三年),而I类知识产权则以其本身的有效期作为限制。 1、技术领域范围:企业主要产品(服务)的核心技术必须属于《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》范畴,且对该产品(服务)起核心支撑作用; 2、收入占比要求:主要产品(服务)指其收入占企业同期高新技术产品(服务)总收入50%以上的产品(服务)。这一量化标准进一步强化了知识产权与核心业务的相关性认定。 高新技术产品(服务)收入占比是指高新技术产品(服务)收入与同期总收入的比值,要求不低于60%。高新技术产品(服务)收入分为两大类,主要是指企业通过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,取得的产品(服务)收入与技术性收入的总和。对企业取得上述收入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应属于《技术领域》规定的范围。(欢迎咨询深科信) 其中,技术性收入包括: (1)技术转让收入:指企业技术创新成果通过技术贸易、技术转让所获得的收入; (2)技术服务收入:指企业利用自己的人力、物力和数据系统等为社会和本企业外的用户提供技术资料、技术咨询与市场评估、工程技术项目设计、数据处理、测试分析及其他类型的服务所获得的收入; (3)接受委托研究开发收入:指企业承担社会各方面委托研究开发、中间试验及新产品开发所获得的收入。对总收入进行了界定,总收入是指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。收入总额与不征税收入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》(以下称《企业所得税法》)及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》(以下称《实施条例》)的规定计算。新的工作指引删减了技术性收入中的技术承包收入。
范围扩大:除常规专利外,国防专利、国家新药、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等也被纳入,更有利于农业、医药等特殊行业的企业。